投资人出钱 医生出科研专利!「变现」之路该怎么走

2021-07-05

今年四月份,一位医生朋友找我咨询这样一个问题:

我带领的团队成功研发出一项新技术,并已获得专利证书。但是我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撑我去申请医疗器械证,以及后续的投入生产和运营。所以,我想找一个投资人,我以专利的形式出资,投资人出钱,共同把这个事情做起来。那么,这种合作该以怎样的方式进行?

听完他的讲述,我们就合作方式以及合作的细节进行了探讨。

探讨过程中我发现,这个问题不是他一个人的个性化问题,对普遍搞临床科研的医生朋友来说,成果转化变现是一个较普遍问题,谁不想让自己的理论科研成果应用于市场,更好的服务于患者呢?

于是,我将自己的一些心得进行了整理,以期待与大家共同探讨交流。

先说明一下,以下整理内容较干货,初次读起来可能不容易理解,但都是能拿来即用的。

一、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概述

说到成果转化,我们需要先理解什么是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包含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两种研发成果。

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对“科技成果”进行了定义,但该定义的适用范围受限于职务工作成果。本文的科技成果不仅指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组织研发、提供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享有产权并承担相应后果的科技研发成果,还包括个人享有产权的科技研发成果。

说完科技成果,再说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依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通俗一点儿说,就是怎么将自己的研发成果转化为产品和/或服务,最终实现盈利。

那么,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有哪些呢?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该条规定基本涵盖了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共同制作并于2021年4月发布的《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国内有效专利的产业化率为41.6%,有效专利许可率为6.3%,有效专利作价入股的比例为2.8%。

可见,目前以企业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仍以自主研发、转化为主,专利许可和以专利出资的方式进行转化、变现的比例仍然很小。

不过,对个人来说,许可和合资合作(共同实施和作价出资)是上述几种方式中较为可行的共赢方案。

二、许可模式下的核心关键点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一种交易模式设计都有相应的风险关键点。在作价出资(许可模式)下,关键风险点如下:

1、许可的技术范围;

2、许可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限;

3、许可方式;

4、许可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方式;

5、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被许可技术基础上再行研发的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如何使用的问题。

上述5项是许可模式的主要商业条款。

许可方式主要包含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等几种方式。

独占许可下,许可期限内,仅有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被许可技术,许可人自身都无权使用;排他许可下,许可期限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被许可技术,但许可人不得许可被许可人之外的第三人使用被许可技术;

普通许可下,许可期限内,除许可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技术外,许可人还有权另行许可其他第三人使用被许可技术;

交叉许可,是交易双方互相许可其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

分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双方约定的条件许可第三人使用被许可技术。

许可模式的难点在于许可费的收取标准,这个问题不仅涉及技术的价值评估,也涉及财务预测和市场预测,不可控因素较多。

实际上这也是知识产权商业化应用的共同难点。

目前没有更为可靠的解决方案,只能寄希望于产权交易所、交易平台、资产评估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不断实践,形成一套可量化、可操作性强的评估体系。

三、作价出资模式下的核心关键点

作价出资模式,相较于许可模式,更为复杂。

选择运营合作项目的运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时,大多数仍会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本文的探讨基础均以《公司法》为基础。

作价出资模式下,关键风险点如下:

1、各自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并没有将专有技术明确列在知识产权范畴内。但实践中专有技术出资的情形非常常见。专有技术不一定就是商业秘密。如果专有技术的权利人采取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资产。关于这个问题,《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科研成果的许可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2、用以出资的科研成果的估值

《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设立公司不再需要出具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但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人应当评估作价。公司全体股东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共同认可知识产权的价值,写进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考虑到评估费用,也可不进行评估,但对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来说,这相当于留下一个隐患,对公司和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来说,可能要承担出资不实的风险。

3、各自的持股比例

这是投资人都很关心的关键问题,也往往是来咨询的小伙伴问的第一个问题:我该给对方多少股权?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受很多因素影响:创始人的合伙理念和价值观、合伙人的软实力、合作时的市场环境、行业现状、盈利模式等等。虽然不确定因素很多,但还是有共性和原则应当遵守的。

站在创始人角度,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不丧失控股权;

2. 尽量控制股东人数,保证股权结构简单清晰;

3. 能够做到股权比例的动态调整;

4. 如果科研成果在短期内无法实现转化,如何设计退出机制。

站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角度,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当下估值,以及合理的收益预期;

2. 出钱那一方的股东出资额度、支付进度。更为重要的是,光有钱还不行,在业内还应有相当丰富的资源和经验。钱是相同的,但背后能给你带来的支持是不同的;

3. 对科研成果转化过程的控制力;

4. 转化过程中新的研发成果的归属;

5. 再次融资的股权稀释比例;

6. 如果对自己的技术相当有自信,建议设计动态调整机制。避免日后产品大卖时心生怨怼;

7. 公司清算条件以及清算后出资的科研成果的归属。

4、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董监高、财务总监以及法定代表人的选举等。通俗点儿,关于公司的决策权,如何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和制衡。

5、利润分配比例

这是终极问题。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也就是说,股东之间对利润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可进行自由约定,股东可通过利润分配来调节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

例如,对前期承担资金风险的大股东,可在其开始盈利的初期,在其出资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利润分配比例,以先期弥补此类股东的资金成本;

如果发展到一定程度,科研成果开始逐渐发挥优势时,则可以通过适当提高此类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或者调整此类股东的持股比例,来平衡此类股东的贡献和收益。

四、其他问题

文章开头提及的案例,除了上述问题外,其实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

1. 专利权人是自然人,专利权人是以自然人名义出资,还是先由自然人设立公司,之后再以公司名义出资;

2. 如果选择以公司名义出资,那么该等公司注册地应当如何选择呢;

3. 同时,最为重要的是,出资人都应当考虑如何最有利于办理医疗器械证。不同地区,办理医疗器械证的难易程度是不一样的.

而且医疗器械证的申办过程会有相应的规则,只有充分了解了这些规则,并在设计交易架构时将这些规则考虑进去,方能决胜于千里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