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发文: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

2021-01-07
药监发文,必须配执业药师
 
  1月4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落实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要求,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单体药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可设置过渡期,实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其中,市(州)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尽快配备配齐执业药师;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2025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同时,《通知》强调,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并不得作为零售企业的许可依据和准入条件。
 
  其实,自国家药监局发布文件以来,多地对此都制定了新的配备政策。在此之前,山东、黑龙江、辽宁、宁夏等地相继发文,开始执行差异化配备政策。
 
  多地明确,查“挂证”执业药师
 
  此外,《通知》还指出,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管理,对本地区按规定配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制度;要加强对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
 
  其一,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
 
  其二,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黑名单”;“挂证”执业药师信息要及时报省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几天前,江西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撤销曾某某等2名执业药师证书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经赣州、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赣州市曾某某等2名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现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系统,三年内不予注册。
 
  公告明确,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场监管部门,樟树药监局继续加大对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上报省局进行公告,对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去年12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市场局发布通知称,将从2020年12月2日—2021年4月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集中整治。
 
  同月,山西忻州市要求,各县(市、区)局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实“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要监督注销业药师注册证书,责令企业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