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将重大修订 这些变化影响所有医护

2021-01-28
 医药网1月27日讯 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
 
  现行执业医师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作为第五章,并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进一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完善法律责任。
 
  政府应当维护医师执业环境
 
  草案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包括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等。
 
  草案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
 
  包括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政府应当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新闻媒体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等。
 
  医师应当遵循医学伦理规范
 
  草案规定,医师要遵循临床有关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并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发现有关情形应及时报告;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
 
  关于“实习医生”的合法性问题。草案规定,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者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和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加临床诊疗活动。
 
  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
 
  草案将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四个类别;
 
  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
 
  草案规定,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并补充医师有“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等情形不予注册的规定。
 
  草案还对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的情形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及外籍医师的执业管理加以明确。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
 
  关于医师教育培训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体系。
 
  为了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草案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执业医师下基层,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政策等;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基层、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草案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三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给予相应处理。
 
  扰乱医疗卫生秩序或担刑责
 
  草案明确了医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发生紧急情况擅自离岗或不服从调遣、违规开展有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使用假劣药以及未履行报告义务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擅自以医疗机构名义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扰乱医疗卫生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例如,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实施诊疗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