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宣传“买3领4”被罚!不得以买赠形式销售这些药

2021-11-23
    “促销”是时下各商家最热衷且有效的销售手法。药店也不例外。通过会员制的设立,药店的促销手段也是越玩越溜,诸如“会员卡积分兑礼品”“买药送食用油”“会员日专享8.5折”等纷纷用上。
 
  在不少药店,店内随处可见“回馈会员惊爆价”“买药赠惊喜”等字样的海报,海报上还列出一些打折药品及特价药品的名称,以此吸引顾客购药。实际上,当中有些促销活动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买3领4?一药店遭警告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东亭分局联合药械科查处了一起买药赠药违法案件。
 
  根据举报线索,东亭辖区内有一零售药店存在销售药品时买赠药品行为。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当事人药店内销售的部分甲类非处方药采取买药赠药的方式销售,货架上有买赠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以买药赠药的方式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东亭分局给予该药店警告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指出,赠药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危害性:价格较高,有一定的迷惑性。通常情况下,药店的赠药一般只针对价格偏高和销售量低的药品。
 
  过度购药,造成浪费。赠药一般会设置超过正常使用数量的一次性购买量,利用部分消费者的 " 图便宜 " 心理,引导消费者多购买,达到药品促销目的。
 
  容易发生用药差错。这里的用药差错是指在药物治疗过程中,患者或消费者不适当地使用药物,会造成患者损害事件。因为很多赠药是甲类非处方药,没有医嘱或不在药师的指导下,患者或消费者凭自身经验自行继续服用药品,容易发生用药差错。
 
  在11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挂出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对于零售企业,《意见稿》再次强调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像上述案中提到的“买三领四”的做法,在药店中并不少见。
 
  《中国医药报》曾报道过这样一则处罚: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在一家药店发现店员存在违规促销药品行为,该药店店内一张海报上赫然写着“××牌参芪阿胶胶囊限时优惠,买二赠一”……起初,执法人员并没有太在意,毕竟药店也要顺应市场经济,有些保健食品做促销也是常有的事。可当执法人员顺手拿起一盒“××牌参芪阿胶胶囊”一看,却发现了问题。
 
  原来,该品外标签上印有红色OTC标识(即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显然,该药店的做法已经违反上述规定。
 
  该行为属于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此外,执法人员还提醒该负责人,药店经营场所的药品促销信息很容易变成“广告”。而我国法律法规对药品广告有专门的审查要求,广大药店经营者应当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制作买赠广告也要小心谨慎。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官方通报的一则处罚就给药店经营者提了个醒。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市内某药店看到店内悬挂的活动广告,内容是“预存600元,赠送600元药品,再送10公斤装大米一袋”,消费者认为预存600元可以买药,还能再获得600元的赠药,感觉活动力度很大,就交钱预存了600元钱。可当消费者领取了赠送的药品和大米后,被药店销售人员告知预存的600元相当于办理了会员资格,可以享受此次活动,不能再用于购买药品。
 
  消费者认为药店广告内容有欺骗消费者行为,果断进行了投诉,要求退回预存的600元钱或允许用预存的钱购买药品。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药店广告内容确实存在着歧义,有误导消费者成分,遂对药店经营者进行了约谈,指出了药店广告内容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药店经营者认识到错误所在,同意根据广告内容,在不索取已经赠送物品的同时将消费者预存的600元钱退还给消费者。